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下)
发布时间:2016-09-20 14:49:50 来源:东燃热能深入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尽快建成12条跨区输电通道,保障重点地区清洁能源供应。积极参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等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继续加大京津冀地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年度考核任务。鼓励其他民用劣质燃煤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实施京津冀散煤清洁化治理模式,切实降低散煤燃烧污染。
五、加强能源国际合作,拓展开放发展新空间
(十六)加快推动重大能源装备“走出去”
深入实施“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和中巴经济走廊能源合作,进一步完善能源装备出口服务机制,依托工程建设推动能源装备出口。积极推进核电“走出去”,扩大火电机组、水电机组等常规大型成套设备出口,拓展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装备出口,鼓励炼化装备、运营、设计企业“抱团出海”。稳妥投资海外输配电项目。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发展电力装备服务出口。
(十七)积极拓展海外油气合作
巩固重点国家和资源地区油气产能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油气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油气管网互联互通。推进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建设,确保按计划建成。务实推动中俄西线天然气合作项目。稳妥推进天然气进口。加强与资源国炼化合作,多元保障石油资源进口。
(十八)积极参与国际能源治理
加快建设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加强东北亚、上海合作组织能源合作,推动建立区域能源市场。推动核电等中国能源标准国际化。办好G20峰会能源系列会议,确保取得预期成果和实效。加强与国际能源署、国际可再生能源署、国际能源宪章等国际能源组织合作,提高中国参与国际能源治理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六、实施能源民生工程,增进共享发展新福祉
(十九)全方位支持贫困地区能源资源开发利用
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目标,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采取非常规举措,着力加快贫困地区能源开发建设,着力提高当地能源普遍服务水平,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贫困地区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能源保障。
(二十)着力加强贫困地区能源开发建设
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贫困地区能源开发建设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加大贫困地区能源项目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新建能源开发项目和输送通道,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布局。扎实推进农村贫困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农村动力电全覆盖、光伏扶贫三大能源扶贫工程。统筹出台扶贫开发优惠产业政策,调整完善水电利益共享等能源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政策,研究建立特殊地区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让更多的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从能源资源开发中受益。
(二十一)启动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
组织编制三年滚动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预计总投资约3000亿元。尽快启动第一批升级改造项目,预计投资约420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85亿元。两年内实现农村稳定可靠供电服务。组织编制小城镇、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和机井通电实施方案(2016-2017年),预计投资约1500亿元,到2017年中心村全部完成农网改造,平原地区机井通电全覆盖。
(二十二)全面实施城镇配电网建设改造
计划用五年左右时间,全面加快城镇配电网建设改造,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到2020年,中心城市(区)智能化建设和应用水平大幅提高,供电可靠率达到99.99%,用户年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小时,供电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城镇地区供电能力及供电安全水平显著提升,供电可靠率接近99.9%,用户年均停电时间不超过10小时,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